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2019〕19号)
8.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民字〔2021〕44号)
9.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37号)
10.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具有旅游岛辖区户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罕见病或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保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低保申请人
及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5)家庭成员有学生的提供在校生证明;
(6)领取低保金银行卡复印件;
(7)其它可以证明本人家庭情况的材料。
2.受理。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3.调查。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审核。民政科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拟纳入低保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下一步环节。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5.确认。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公示等情况进行确认同意。
确认同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同时,通知低保申请人提供或办理银行卡,到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登记,民政科应将银行卡复印并留存。在其居住地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并拍照留存。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确认不同意的,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冀民〔2016〕76号
2.《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2021〕7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5.《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 冀民〔2020〕6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2023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10608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38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
(3)申请人为残疾人的还需提供经残联复审的二代残疾证(如残疾证上无法显示是否复审,需开具残联复审证明);
(4)申请人需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一式三份)。
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2.审核确认。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参照低保对象财产核查认定标准。
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状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公示照片归档。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填写《特困供养对象审批表》,签订供养协议。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长期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村(居)委会公布。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社会事务管理局组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民政科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发放。特困供养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事务管理局,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调查核实,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在其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民委员会。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5.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民通〔2016〕30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旅游岛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旅游岛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残联。
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
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科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5.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社会事务管理局初审并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的决定(财社【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90元/月;市级补助56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社会事务管理局初审、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六、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11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8989.17元/月—935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11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2881.67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483.33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服务宗鑫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11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81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4.《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11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73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4.《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11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5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退军人服务中心;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十二、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62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具有唐山国际旅游岛户籍,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四、补助标准
2021年我辖区现行三员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以后随标准变化随时调整。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各村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证明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成立由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财政局、机关党委、纪工委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出具的证明。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2)各村进行初审核实,报唐山国际旅游岛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唐山国际旅游岛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辖区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唐山国际旅游岛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唐山国际旅游岛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
旅游岛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辖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
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核定的移民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600元/年。
五、办理流程
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十四、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计、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4. 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十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依据
1、财政厅 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2、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唐财农[2021]97号)
二、主管部门
唐山国际旅游岛财政局
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对于村庄机动地,单位或村庄将集体土地分包给农民种粮的,原则上必须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承包人,严禁单位或村干部集中领取补贴。
四、补助标准
根据《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要求,我区补贴依据以农村税费政策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面积)为基数,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下列耕地情况不再给予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
2.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3.非农业征(占)用耕地;
4.长年抛荒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
6.国土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社会事务管理局对辖区群众反映较突出的补贴面积等方面基础信息,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核实工作。
五、时间节点
按照时间节点核实年度补贴面积,本年度补贴面积核实时间节点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已耕种的耕地面积。
社会事务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申报、核实、汇总工作,并应对补贴面积进行公示。
六、办理流程
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社会事务管理局初核、张榜公示、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1月31日)
农业补贴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生产不仅是解决粮食需求问题,更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措施,逐步调整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种粮基本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政策的基础上,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消除农民误解,尽量避免产生社会矛盾。
(二)第二阶段:申报核实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户申报。种地农户将本年度承包耕地已耕种面积向村委会据实申报。
对同一农户耕种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2、村审核。村委会对本村种地农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农户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一折(卡)通”信息(含开户行名、账号)、联系电话、种地农户耕种面积等进行登记,经审核无误后,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信息登记表》(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社会事务管理局。新增耕地必须有国土部门确认材料。村委会对农户申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并就本村耕地地力保护面积变化情况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必须有村委会干部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村组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社会事务管理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证。
农户租赁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且历年缴纳承包租金,并在社会事务管理局经管站上账、开票、备案,才能纳入补贴范围;合同约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租赁人领取的,租赁人须提供承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村委会红章。
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以及不被经管部门认同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3、数据复核。经管站负责审核各村申报的农户补贴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国土、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负责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资料。
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各村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审核无误后,以村为单位,指定专人逐村在各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张贴地点不少于5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拍照留痕。公示期间,村委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信息一致。
财政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在比对上年度补贴发放信息基础上,收集、汇总变动情况,及时将2022年度补贴基础信息录入《河北省财政补贴信息系统》。
公示期结束后,社会事务管理局务于3月31日前将公示无异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报送至财政局相关部门,电子版随之报送,并附各村耕地地力保护面积变化情况的书面说明和新增农户汇总表。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审核无误后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信息登记表》原件存档备案。
(三)第三阶段:标准确定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确定补贴标准。旅游岛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各村上报已审核的补贴面积核算补贴标准。
2、补贴公示。旅游岛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按补贴标准核算每户的补贴金额,并将每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村为单位,指定专人逐村在村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张贴地点不少于5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拍照留痕。公示期间,各相关单位及村委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四)第四阶段:补贴发放阶段(5月1日-5月31日)
旅游岛财政局对经过公示期满后的补贴数据,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完整。
附件:2023年唐山国际旅游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xlsx
主办单位:唐山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402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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