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告知
涉气第三方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5天书面告知燃气企业。
二、制定方案
燃气企业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派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现场指导
涉气作业开始后,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完工确认
涉气作业完工后,应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在涉气作业完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回填或开展下步工序。
五、处罚依据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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