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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28 15:57     来源:唐山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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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机动车驾驶人:

为净化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环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从即日起,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和检查网约车防护措施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网约车,是指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区辖区内的非法网约车,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仍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部门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传播发布网约车和拼车信息、组织和参与非法营运、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碍交通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扰乱客运秩序、欺行霸市等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五、具有合法手续经营的网约车要做好硬隔离,驾驶员要做到“三件套”防护,避免疫情传播扩散。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活动,拒乘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营运和未做疫情防护措施的车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一经查实,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唐山国际旅游岛景区管理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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