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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国际旅游岛分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1 15:25     来源:唐山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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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主管部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国际旅游岛分局

一、办理对象

企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1号……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原件电子版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电子版一份)

3.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原件电子版一份)

4.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原件电子版一份)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理地点:唐山国际旅游岛海景嘉苑别墅区A区1-4

工作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5-4026361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主管部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国际旅游岛分局

一、办理对象

企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原件电子版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电子版一份)

3.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原件电子版一份)

4.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原件电子版一份)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理地点:唐山国际旅游岛海景嘉苑别墅区A区1-4

工作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5-4026361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

主管部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国际旅游岛分局

一、办理对象

企业

二、办理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9年8月22日修改)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原件电子版一份)

2、自行监测方案;(原件电子版一份)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电子版一份)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电子版一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一份)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电子版一份)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原件电子版一份)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电子版一份)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理地点:唐山国际旅游岛海景嘉苑别墅区A区1-4

工作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5-402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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