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为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上坟烧纸、熏粪、烧地边等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必须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凡进入林区人员,应遵守各项防火规定,并自觉接受巡逻人员的检查。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反规定的,非公职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罚款、治安拘留;国家公职人员除予以行政罚款、治安拘留外,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从重处罚。
野外非法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由肇事者支付一切扑火费用,并处以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扑救森林火灾,老、弱、病、残、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其他公民都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希望大家充分认清森林防火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杜绝野外非法用火,积极同一切野外非法用火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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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