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
(调整3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6 | C060602401 |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允许在特定时间用于从事摆设摊点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5 | C060604001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6 | C060604002 |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附件: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