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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调整3项)
发布时间:2024-09-04 1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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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

(调整3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46

C060602401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允许在特定时间用于从事摆设摊点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5

C060604001

随地吐痰、便溺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56

C060604002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附件: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