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以唐山国际旅游岛景区管理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而提出的投诉举报。
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局综合办公室为我局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局法制科为我局办理投诉举报具体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
第四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没有新的事实依据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证据材料和理由。提交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记入笔录,经由投诉举报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受理机构或者办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人申请其回避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没有自行回避,且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并进行初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初查后决定受理的,按照投诉举报内容和干部管理权限,转交办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
收到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转交执法协调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办理机构收到转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调查完成后,办理机构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对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确定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责任并予以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机构收到转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0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调查处理决定作出后,办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由办理机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办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机构应当于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转交的部门。
调查结案后,办理机构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送交受理机构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或者办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在办理投诉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电话:0315-4026055(兼传真)。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