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2、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审批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4、公示。村级组织应当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5、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村宅基地管理科。6、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村宅基地管理科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唐山国际旅游岛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受理后,及时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 规划和地类等,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根据审查情况签署相应审批意见,最后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社会事务管理局自受理宅基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自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级组织及时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