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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际旅游岛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1 11: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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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际旅游岛

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合理保护有效利用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取水井管理办法》《河北省取水井关停工作方案》《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灌溉机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业灌溉取水井是指全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开采地下水的农业灌溉取水工程。管控范围包括季节性休(退)耕区域、井渠双灌区域、补水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等。

第三条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村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内行政村落实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各项工作要求。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灌溉取水井取用水管理,组织辖区内行政村农业灌溉取水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五条农业灌溉取水井由各村委会负责运行维护,相关监管工作由水利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参与。

第二章取水及季节性管控管理

第六条农业灌溉取水井取水必须按要求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要通过“以电折水”方式计量用水量。

第七条取水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取水井运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维养,定期检查取水井的运行状态和设施安全,并在取水井周围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确保取水井正常安全运行。

第八条农业灌溉取水井关停应当坚持应关尽关、先通后关、关管并重、能管控可应急的原则,本制度所涵盖范围内的农业灌溉取水井原则上全部实行季节性管控。

第九条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通常采取应急封存的方式。应急封存,是指保留农业灌溉取水井的取水设施,不需要拆除水泵和电源,但对电源、取水阀门等需要采取封闭管控措施,平时不得取水,在当地地表水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灌溉需要,需保障农业生产灌溉和应急抗旱等情况下,能随时应急启用。

第十条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重点要对拟管控取水井的电源和阀门封闭控制。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具体实施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已实施季节性管控的农业灌溉取水井,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确因农业生产灌溉需要启用的,应首先向所辖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经水利部门批准后可将电源、阀门封闭装置进行拆除并启用,拆除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擅自启用取水井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强行关停。

第十二条如遇农业用水突发情况下确需紧急启用的,用水单位应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及时报水利部门或村委会登记备案。如遇夜间突发状况,用水单位可以先行启用封闭装置,但必须在启用后12小时内报水利部门或村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已启用的季节性管控农业灌溉取水井,在完成农业生产灌溉任务后,使用单位应在村委会的监督下对取水井的电源、阀门重新按要求进行封闭,管控措施恢复原状。

第三章计划制定及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各村委会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任务分解目标、农业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原则、管控范围等,制定逐月农业取水井季节性管控实施计划,计划应当具体明确每眼取水井的关停方式、关停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逐月取水井关停计划和取水井管控要求,落实农业取水井季节性管控措施,并建立取水井关停台账。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相关信息、图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录入河北省机井管理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季节性管控农业灌溉取水井的巡查力度,定期开展“回头看”,严查应管未管、私自启用、明控暗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水利部门和村委会应当加强应急封存取水井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启用申报、用后封闭”等措施,确保可管控能应急。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农业灌溉取水井季节性管控的宣传力度,及时将管控政策和启封原则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争取用水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要定期对各村的农业灌溉取水井应急管控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日常管护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督促、监督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对违规进行农业灌溉取水井建设、私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