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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个体经营者
发布时间:2024-06-07 1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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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06-05

转办时间:06-05

答复时间:06-06

答复单位:唐山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

问: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工商部门需要清税证明,税务告知属于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零申报无法开具此证明,只可以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工商部门不认可,要求核实此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处理。

回复:经核实,反映人于2023年6月5日向审批中心窗口咨询办理变更个体经营者所需要的材料,我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窗口人员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规定,一次告知个体变更经营者需提供清税证明、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告知清税证明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反映人去税务部门开具的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是清税证明。我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与税务部门及时沟通,税务部门于2023年6月5日晚上给反映人开具了清税证明。2023年6月6日上午,反映人将所有材料提交齐全,立刻为其办理,现已办理完结,解决了问题。6月6日上午旅游岛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通过电话回访反映人,反映人对办理结果表示理解。